“末位淘汰”系违法解除
2011-09-23
案例:2010年6月8日,李某到某建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2011年6月,建筑公司进行专业知识理论和实践考核,实行末位淘汰,李某考试成绩在该建筑公司排名倒数第一。建筑公司认为李某不能胜任工作,通知他解除劳动关系,李某不同意。那么,某建筑公司是否可以因李某考试成绩排在末位而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
评析:因李某考试成绩排在末位,某建筑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考试成绩排在末位并不等于不胜任工作。即使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员工处于末位属于不能胜任工作,也应组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Copyright © 2008-2026 徐州苏聘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通讯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欢乐城一期5-00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fxrcw@vip.qq.com








APP下载
抖音找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