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事业单位发生争议该谁管?
2011-09-23
热线点题昌吉市读者刘先生拨打本报热线电话说,他在一家事业单位做网络工程师,是跟用人单位签了劳动合同的合同工。近期他打算换工作,但用人单位卡着他的档案不放,他去找用人单位协商了几次都没有结果。现在他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不知道他这种情况是应该找组织部门还是找劳动部门。因此,他想问,类似他这种情况该找谁?
记者行动为弄清楚这个问题,记者咨询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该厅相关工作人员说,根据相关规定,类似刘先生的情况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4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以及其他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同时,《劳动合同法》第96条也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知,刘先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应当向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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