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丰县城区自来水价每方至少便宜0.11元
2017-04-14
根据丰县物价局《关于城区自来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4月1日起取消我县城区自来水价格中包含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这意味着5月份起居民缴纳的水费每方至少可便宜0.11元(自来水实行当月抄表、次月收费)。
我县城区自来水价原由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4部分组成,其中,居民生活类用水、行政事业类用水、生产类用水、特种类用水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分别为0.11元、0.14元、0.15元、0.16元,经此次调整后,阶梯水价3个阶梯的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分别为每立方米2.35元、3.03元、5.05元,居民合表用户生活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2.40元,非居民用户生活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2.65元,行政事业类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3.04元,生产类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3.24元,特种类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3.90元。
根据我县城区去年全年用水量测算,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取消后,每年可以为居民节约水费开支约14万元,为行政事业单位节约开支约2.6万元,为工商企业节约开支约9.5万元,加上环卫、消防等其他用水,合计节约开支约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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