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6-27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
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经报送丰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区内的住宅和非住宅、小区外与小区内住宅相连的非住宅,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2017年7月1日前,已经完成购房协议手续并在网上备案的业主,按照原标准交存(未设电梯15元/㎡、设电梯25元/㎡)。2017年7月1日起,住宅、非住宅(包括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车库或地下车位、地下室)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标准交存:未设电梯的房屋60元/㎡,设有电梯的房屋90元/㎡。
三、2017年7月1日前,已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住宅小区未售出物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先行交存,在售房时由建设单位按照标准向业主进行收取。
四、非住宅物业之间存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参照《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参照《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实施细则》(徐房规〔2015〕3号)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丰县房产管理局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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