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鼓励丰县籍在外人员返乡创业,按照《徐州市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实施办法申报细则》(徐人社发〔2019〕131号)要求,根据《丰县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实施办法》(丰委办〔2020〕26号),制定本申报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丰县籍返乡人员自2020年6月2日起在我县注册登记创办企业,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并依法申报纳税;
(二)丰县籍返乡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丰县籍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且现在丰县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享受政策条件和标准
(一)申领资格
所有补贴和奖励均依申请享受,返乡创业人员3年内(以返丰首次创办企业注册登记时间为准,计算到月)末进行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
(二)购房补贴
返乡创业人员自企业注册登记当月起三年内(计算到月),在我县首次购买(以住建部门审核备案时间为准)普通商品住房(仅限申请人单独购买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不含购买小产权房、单位自建联建房等)的可按照购房总价的5%申领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购房总价以购房发票金额为准。每人只能申领一次补贴。已享受过各类型人才购房补贴的不列入补贴范围。
(三)金融支持
返乡创业者个人最高可申请50万元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在规定利率内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300万元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按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
(四)财政奖励
对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税款、社会保险费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返乡创业企业给予梯度奖励,奖励金额参照其年度内入库的各项税款地方留成部分划分(不包括代收(代扣)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契税、耕地占用税、稽查查补税款、五险一金和在税务部门办理了收入退还的税款和查补入库的税款):不高于40万元(含40万元)的,奖励实际数额的50%;40万元到60万元(含60万元)的,奖励实际数额的60%;60万元到80万元(含80万元)的,奖励实际数额的70%;80万元以上的,奖励实际数额的8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及地点
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单位携带所需材料到企业所在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财政所集中申报。
(二)申报所需材料
1.购房补贴申请材料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申请人及房屋共同购买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人结婚证。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还需提供县住建部门审核备案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全款发票(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普通商品住房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及购房全款发票(购房时间以不动产权签发时间为准)、异地社保缴费证明。
2.金融支持申请材料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公司用工情况,同时属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等十类重点支持群体的还需提供退役证、高校毕业证等相关身份材料、异地社保缴费证明。
3.财政奖励申请材料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异地社保缴费证明。
(三)审核
购房补贴、金融支持申报材料由企业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受理后,报送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购房补贴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认定;金融支持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认定。
财政奖励申报材料由企业所在镇(街道)财政所受理、初审通过后,报送至县财政局汇总,由县财政局和税务局负责审核认定。
终审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人才办、财政局认定后,根据审核情况提出补贴建议通过人员名单。
(四)公示
拟补贴的丰县籍返乡创业人员名单,在丰县人民政府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板块等平台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补贴发放
1.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个人银行卡(折)或社会保障卡(或单位账户)一次性发放补贴和奖励资金。
2.本细则涉及经费依照《丰县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实施办法》(丰委办〔2020〕26号)和《关于转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丰财社〔2020〕6号)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各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要相互协作,加强对补贴资格的审核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丰县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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